證交法第14條之2第1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據此,本公司已於公司章程中規定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至少三人,並規定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公告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於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提名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於提名期間未接獲股東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由董事會自行提出第九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名單。
職 稱 | 姓 名 | 主要學經歷 |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
獨立董事 | 駱文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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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鄭敦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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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顏溪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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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1) | 條件 姓名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駱文益 | 否 | 是 | 是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鄭敦仁 | 否 | 否 | 是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顏溪成 | 是 | 是 | 是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雇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雇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雇人。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職稱 | 被選舉人姓名 | 當選權數 |
獨立董事 | 駱文益 | 141,575,995 |
獨立董事 | 鄭敦仁 | 141,565,728 |
獨立董事 | 顏溪成 | 141,477,4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