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
1. 内部稽核系统
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执行,以及内稽检查,乃依据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及相关法令办理。
1.1 内部稽核之目的
本公司设置内部稽核,其目的在于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检查及覆核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果及效率、财务报表之可靠性与相关法令之遵循度,并适时提供改善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及作为检讨修正内部控制制度之依据,促进本公司之健全经营。
1.2 内部稽核之组织
- 1.2.1 本公司设置隶属于董事会之内部稽核单位,专职于内部稽核之工作。并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管理需要及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配置适任及适当人数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包括内部稽核主管一人,以及专任之内部稽核人员一人。
- 1.2.2 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必须经董事会同意为之,并应于董事会通过之次月十日前以网际网络信息系统申报备查。
- 1.2.3 内部稽核人员之资格应符合法定之适任条件,并持续进修到达规定时数。并将内部稽核人员之姓名、年龄、学历、经历、服务年资及所受训练等资料依规定格式,于每年一月底前以网际网络信息系统申报金管会备查。
1.3 内部稽核之运作
内部稽核人员乃秉持超然独立之精神,以客观公正之立场,确实执行其职务,除定期向各监察人报告稽核业务外,稽核主管并应列席董事会报告。
- 1.3.1 本公司之内部稽核业务乃依照内部稽核实施细则所厘定之稽核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办理。稽核人员乃定期或不定期至受查单位进行实地稽核,但亦得要求受查单位提出文件、帐册、凭证等进行书面资料之稽核。必要时,亦需就特定主题办理项目查核。
- 1.3.2 本公司内部稽核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拟订年度稽核计划,厘定每月/每季应稽核之项目,据以检查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并检附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作成稽核报告。
- 1.3.3 督促公司内部各单位及子公司每年定期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再由内部稽核单位覆核各单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检查报告,并依规定格式作成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于金管会指定网站办理公告申报,以及刊登于年报。
- 1.3.4 内部稽核人员对于内部稽核作业所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所列、自行检查及会计师项目审查所发现之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缺失及异常事项,应据实揭露于稽核报告,并应于该报告陈核后加以追踪,定期作成追踪报告,以确定相关单位业已及时采取适当之改善措施,并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之重要项目。
- 1.3.5 稽核报告及追踪报告陈核后,于稽核项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审计委员及独立董事。内部稽核人员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损害之虞时,应立即作成报告陈核,并通知审计委员及独立董事。
- 1.3.6 内部稽核人员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前将次一年度稽核计划、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计划执行情形,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将上一年度内部稽核所见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依规定格式以网际网络信息系统申报金管会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