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法第14条之2第1项:「已依本法发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规定设置独立董事。但主管机关应视公司规模、股东结构、业务性质及其他必要情况,要求其设置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二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据此,本公司已于公司章程中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至少三人,并规定独立董事采候选人提名制度。
依据公司法第192条之1规定,公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于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提名期间内,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于提名期间未接获股东提出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自行提出第九届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名单。
职 称 | 姓 名 | 主要学经历 |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职务 |
独立董事 | 骆文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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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 郑敦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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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 颜溪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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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及下列专业资格 |
符合独立性情形(注1) | 条件 姓名 |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相关科系之公私立大专院校讲师以上 | 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所需之国家考试及格领有证书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之工作经验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骆文益 | 否 | 是 | 是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郑敦仁 | 否 | 否 | 是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颜溪成 | 是 | 是 | 是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1)非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2)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独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4)非前三款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五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6)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7)非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服务或谘询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
(8)未与其他董事间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9)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27条规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
职称 | 被选举人姓名 | 当选权数 |
独立董事 | 骆文益 | 141,575,995 |
独立董事 | 郑敦仁 | 141,565,728 |
独立董事 | 颜溪成 | 141,477,4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