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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委员会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及「公开发行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办法」规定,本公司已于106年4月11日董事会通过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订定其组织规程。并依审计委员会组织规程第四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资格与经验列示下:

姓名 专业资格与经验
骆文益 骆文益独立董事,国立政治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硕士,同时亦是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具备会计师执照,曾任职于中华开发科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及中华开发资本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目前亦担任其它上市柜公司董事或监察人一职,于会计专业知识、营运管理及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及专长,且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
颜溪成 颜溪成独立董事,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化工博士,曾担任国立台湾大学化学工程学系教授,目前已退休但仍是国立台湾大学化学工程学系名誉教授与兼任教授,亦是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委员,颜教授深谙化工及环境安全卫生专业知识,有利公司工厂营运风险管理作业执行。且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
庄永顺 庄永顺独立董事,国立台湾科技大学名誉工学博士,经本公司于110年7月16日股东会补选为独立董事,是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召集人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其担任上市公司多家公司董事长及兼任董事,因而于营运管理及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及专长,且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
 

『审计委员会』由3位独立董事组成,负责监督本公司之财务报表之允当表达、签证会计师之选(解)任及独立性与绩效评量、内部控制之有效实施、应遵循相关法令及规则及公司存在或潜在风险之管控。其主要职权列示如:

  • 依证交法第十四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内部控制制度。
  • 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依证交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之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处理程序。
  •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关系之事项。
  • 重大之资产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之资金贷与、背书或提供保证。
  • 募集、发行或私募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
  • 签证会计师之委任、解任或报酬。
  • 财务、会计或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其他公司或主管机关规定之重大事项。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之运作情形信息

  • 本公司之审计委员会委员计三人。
  • 本届委员任期:2023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
  • 2025年共召开5次(A)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出席情形如下:
职称 姓名 实际出席次数(B) 委托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率(%)
(B/A)(註)
备注
召集人 骆文益 5 0 100% 112年05月30日董事会委任
(连任-112年5月30日股东会改选)
委员 庄永顺 5 0 100% 112年05月30日董事会委任
(连任-112年5月30日股东会改选)
委员 颜溪成 5 0 100% 112年05月30日董事会委任
(连任-112年5月30日股东会改选)
  • 其他应记载事项:
    • 审计委员会之运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叙明董事会日期、期别、议案内容、审计委员会决议结果以及公司对审计委员会意见之处理。
      • 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5所列事项:
      • 除前开事项外,其他未经审计委员会通过,而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议决事项:本公司无发生上述之情事。